丈夫服刑期间妻子能单方面离婚吗(离婚冷静期他要过夫妻生活怎么办)

丈夫服刑期间妻子能单方面离婚吗(离婚冷静期他要过夫妻生活怎么办)

针对居高不下的离婚率,为遏制草率离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强制要求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暂时分开一段时间,再决定是否离婚,在离婚冷静期内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这是本文要讨论的话题,以下我们一起来看一个相关案例。

夫妻感情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孩子是否能身心健康的成长,因为父母是孩子的天,如果父母的关系不好,那就是天要塌下来了,孩子哪来有心思学习呢?养右学教育赖颂强在讲幸福婚姻,教子有方的直播课中,列出来幸福婚姻的10大要点,只要夫妻做到了,那就是一定是夫妻恩爱到老!

 

【简要案情】李某与孙某经人介绍,于2018年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女。孩子出生后不久,丈夫李某例外出务工,两人见面的机会越来越少,妻子孙某成为留守妇女,一个人照顾孩子及老人,打理地里的庄稼。农忙时,地里的活多,孙某打理起来非常吃累,同村的三十出头的刘某,因家境不好,一直没找到对象,看到孙某忙得不可开交,经常主动帮孙某干地里的重活累活,丈夫不在身边,在自已没有主张的时候,得到了刘某的帮忙,孙某自然打心底感激刘某,慢慢地孙某对刘某产生了好感。

 

在一次收割庄稼时,两人发生了关系,事后两人多次发生关系。孙某打心里觉得对不起丈夫,可是生理的需要及刘某的帮忙使得孙某无法拒绝。两人走得近了,自然风言风语传到李某父母耳朵里,年底李某带着一年的收入回家过年时,得到了这些传说。李某越想越生气,自已在外打拼,省吃俭用,就是了妻子及家人生活好一点,没想到妻子却背叛自已,一气之下与妻子去了民政部门,提交了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受到了,依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给予两人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两人回家后分房而居。一周后,李某与朋友喝酒很晚才回家,踹开孙某房间的门,不顾孙某的强烈反抗,强行与孙某发生了关系。

离婚冷静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防止离婚当事人草率离婚而后悔,《民法典》新增设的一项制度。离婚冷静期的法律属性尚存争议,离婚冷静期内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是一个复杂且值得讨论的话题。以下结合案例,根据《民法典》、《刑法》及相关规定,谈谈看法,敬请指正和讨论。

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协议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一段时间,考虑清楚后再决定是否继续离婚。是《民法典》新增设的一种制度,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离婚程度分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由婚姻登记机关依据《民法典》规定,要求离婚双方当事人分开一段时间,暂缓离婚程序,待当事人冷静考虑清楚后再决定是否继续离婚程序。

离婚冷静期毕竟是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行政机关)依据《民法典》规定,给予离婚当事人三十天的冷静考虑期限,一个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作出的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效力呢?换言之,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当事人尤其是丈夫,在没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时,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如果认为构成强奸罪,确实存在诸多理论上的障碍,毕竟离婚冷静期不是强制性规定,且夫妻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能否作为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的例外呢?值得讨论;如果认为不构成强奸罪,对执意待离婚冷静期满后离婚的妻子一方来说,也不公平,这种情况下,妻子该如何救济呢?这是接下来要讨论的两个问题。

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的例外

婚内强奸是指法定夫妻之间,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发生在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之间。

世界上有少数国家和地区承认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鉴于目前的条件,我国刑法原则上不承认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但有例外,如夫妻处于离婚诉讼期间、夫妻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未实际同居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上海等地区法院已有相关判例支持。男女以结婚为目的同居期间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男子违背女子意愿,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并没有规范同居关系的相应法律规定,因此,从形式上来说,这种情况下,男子构成强奸罪,没有刑法上的障碍。问题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即使在我国现阶段,婚前同居的现象,已从观念上被人们所接受,不再谈同居而色变,同居关系是一种亲密的人际关系,尤其是以结婚为目的婚同居及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法律保护这种关系的稳定性仍具有现实意义。

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诸项制度设计来看,该法通篇贯彻着婚姻的国家保护原则,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婚姻是联系家庭关系的纽带,良好的社会秩序系于家庭的稳定,而良好的夫妻关系则是社会秩序的稳定器。坊间常言:宁拆一座庙,不拆一家人。无论从伦理还是从法的角度都倡导维护家庭稳定,而婚内强奸是破坏夫妻感情的重要因素,如果承认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夫或妻基于各自考虑,一方面丈夫可能成为妻子行使特殊防卫权的牺牲品;另一方面一方犯罪会彻底瓦解一个家庭。虽然婚内强奸并不缺少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承认婚内强奸于法于理于秩序于目前社会现状均存诸多不利。因此,将婚内扩大至男女以结婚为目的同居期、形成事实婚姻期间有其合理性。

司法实践中,虽然有些情况下,形式上看,夫妻关系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本质上夫妻感确已破裂或根本就没有夫妻感情,如夫妻双方处于离婚诉讼期、双方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未实际同居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从刑法的实质保护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情形构成强奸罪,合理合法,且有相关判决支持。这些情形就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的例外,那么,处于离婚冷静期内,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能否以强奸罪论呢。

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补充法,居于保障法的地位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刑法保护的法益最广泛,处于保障法的地位,当其他部门法保护法益不能时,当行为侵犯法益的程度达到可罚的程度,且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刑法就会站出来对这样行为说不!

从我国各部门法规定来看,除了一部单行法外,再没有任何一门部门法可以直接用来惩罚犯罪,因为,这些部门法虽然规定了行为模式,但都没有规定具有的处罚规定,因此,任何一门部门法都不可以用来作为处罚犯罪的直接依据。而刑法将侵犯其他部门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统统一被充法的角色加以保护,当某一行为侵犯了某部门法保护的法益值得刑法评价时,以刑罚手段惩罚这样的行为的任何就由刑法来完成了。

如《民法典》规定禁止重婚,刑法就规定了重婚罪;《民法典》规定了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加以干涉。刑法就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都体现了刑法保障法的地位,通过刑法保障其他部门法的有效实施,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前面列举了目前司法实践中承认的几种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的例外情形,那么离婚冷期内发生的强奸行为,能否作为该种例外呢。本文认为,既然《民法典》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就应该让这项制度得以很好地实施,以维护社会秩序。离婚冷静期的设立目的是防卫草率离婚,体现了婚姻的国家保护原则,反过来说,离婚冷静期内如果经双方冷静思考,没有 毕竟要再维护这样一段婚姻,离婚也是最好的选择,于个人于家庭于社会都有利。因此,法律应保护离婚姻冷静期内,使得双方当事人能够冷思考,决定婚姻关系的取舍,这样一种秩序值得刑法保护,以保护社会的最小细腻,给社会一个健康的肌体。

综上,本文认为,丈夫在离婚冷静期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未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时,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据此,本案中,孙某在离婚冷静期内强奸妻子的行为,涉嫌强奸罪。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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