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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案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长期同居,另一方能否以精神遭到严重伤害为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目前,云南富源县人民法院黄泥河法庭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

男子婚内出轨 妻子要求赔偿

男子刘某与女子杨某是夫妻关系,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共同生育3名子女,现在均已成年。

此后,因刘某多次出轨,双方产生矛盾。自2019年起,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刘某与其他女子同居生活。杨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后撤回了起诉。

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再无和好可能,为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杨某日前再次到黄泥河法庭起诉,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要求刘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

判决

准许双方离婚 男方予以赔偿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杨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刘某在与杨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其他女子同居生活,其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刘某这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对夫妻感情破裂具有重大过错,同时亦对杨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对杨某诉求离婚及要求离婚赔偿,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释法

民法典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该案是一起离婚纠纷,被告刘某因违反婚姻忠实义务,原告杨某诉请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对婚姻不忠诚,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行为。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被告在婚内与其他女子长期同居生活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并伤害了原告杨某的感情,原告杨某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不法侵害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之前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仅包含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4种情形。民法典实施后,其婚姻家庭编中对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有专门的保护条款,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情形,更好地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实际生活中,过错方的一些行为,不包含在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4种情形中,但是其行为又不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要求,并且给无过错方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如果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将会明显有失公平。

民法典新增的这条“有其他重大过错”,通过概括式的规定作为兜底,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并判决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从而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进行充分的保障,并起到坚守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伦理道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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