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怎么和邻居相处(遇到这样养狗的邻居,你还可以这样做)

今天,我们讲讲城市饲养宠物的一些法律常识!

曾经,我们的楼长民警在入户走访时,发现一群众饲养鸽子,存在鸽毛乱飞、半夜鸣叫扰民等行为,经过公安机关多次劝阻后,该群众依然我行我素。随后,楼长民警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正告该群众饲养宠物应遵守相关规定,否则邻里可直接起诉法院,且按照法律规定该群众肯定未履行相关法律责任,会败诉并予以赔偿!

随后,该群众处理了自己的鸽子!

我们为什么要讲这个故事呢?

事实上,我们只是想提醒大家,如果因他人违法饲养宠物,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完全可以去法院进行起诉,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那么今天,我们就以养狗为例,来看看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如何正确的养犬方式?

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随地吐痰、抢座、公共场所吸烟、遛狗不栓绳等不文明行为的处罚都有了更加明确的标准。此后,广大市民就可拿起法律武器,向不文明行为说“不”。

带领大家解读《条例》内容,告诉大家“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应该怎么做”,让我们一起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 一)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注射疫苗;

 

▌(二)携犬出户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除粪便;

 

▌(三)不携犬(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四)不虐待、遗弃犬只;

 

▌(五)其他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的文明行为规范。

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

 

那么,还有没有别的法律法规对养犬行为予以规范的?

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关于登记的操作流程,可以具体咨询当地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可以直接拨打当地的政府热线12345进行咨询。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没有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为罚款。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此外,就是大家比较关注的另一个问题,出门遛狗,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同样,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关于“犬牌”的办理,有些地方已经开始实现电子犬牌,这样方便又快捷。由于每个地方的规定各个不同,大家仍然可以拨打政府热线12345进行咨询。

最后,给大家介绍一下,根据最新的《民法典》的规定,养狗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关键词(一):概念界定饲养动物通常具有一定持续性并有固定饲养场所或设施;短暂饲养或者无固定场所饲养,也属于饲养的动物。通常意义上,家养的宠物、牲畜、家禽,动物园中的动物,实验用的动物等都属于饲养的动物。例如:居民家中的宠物狗、猫等属于饲养的动物;对于临时收留的流浪狗、流浪猫,即便饲养时间短暂,缺乏固定场所或设施,依然应认定为饲养的动物。关键词(二):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为解决“何人来赔“的问题。饲养动物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动物饲养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只要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则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可能成为侵权责任主体,即便是暂时替朋友照看宠物也不能疏忽大意。

02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的义务。以养狗为例,携犬外出应当用束犬链牵领并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人多时建议给狗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避免宠物伤人。

0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饲养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法典》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责任规定,即便饲养人或管理人做好了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04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现实中,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有一部分是流浪狗、流浪猫等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所造成。发生此类事件,不管饲养动物是遗弃还是逃逸,原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当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负责,严防动物脱离控制,更不要轻易遗弃饲养的动物。饲养动物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但前提是合规饲养、合理约束。《民法典》在饲养动物方面凸显了责任导向,这些规定在实施后将在很大程度上对文明饲养动物起到规范性作用,进一步督促饲养人和管理人注重自身责任。

扩展资料:宠物犬伤人、叫声扰民、狂犬病引发恐慌等时有发生,对社会治安造成一定影响,对养犬行为予以规范很有必要。目前,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内的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饲养动物有一系列的管理规范。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或者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行为,规定了警告、罚款、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并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包括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等紧急措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并规定发生动物疫病时,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据了解,公安部、农业部等相关部门近年来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在养犬审批、狂犬病免疫、动物疫情管理、宣传培训教育等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取得了良好效果。此外,198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养犬管理的职责分工,确立了养犬审批、收费、登记挂牌、强制免疫等制度,并对禁止养犬的区域、扑杀狂犬等作出了规定,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国已经有4个省、直辖市以及40余个设区的市专门就养犬管理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因地制宜地规定了养犬管理体制、养犬登记制度、养犬防疫制度、禁养区和禁养品种制度以及对养犬日常行为的规范,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约束宠物主人文明饲养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只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导致无从下手!

面对不文明饲养行为,大家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不明白如何操作,也可直接向所在地区的“公调对接室”“司法所”等单位进行法律咨询,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用好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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