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充电桩管理规定(小区充电桩收益是否应该公示小区业主)

小区物业充电桩管理规定(小区充电桩收益是否应该公示小区业主)

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百姓福祉。日前,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意见的公告。记者了解到,针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小区停车管理、车辆充换电设施安装、共有收益管理等物业管理热点问题,条例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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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充电桩管理规定(小区充电桩收益是否应该公示小区业主)

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可通过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根据条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同时向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移交其合法占有的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原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后,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新物业服务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业主不得以原物业服务人已退出本物业服务区域为由,拒绝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而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或者拒不移交物业服务相关资料和财物的,业主可以不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向辖区内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条例提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调解、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处理期间,物业服务人不得停止提供物业服务、不得降低物业服务标准,业主不得停止支付物业费。

条例还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公开、自愿、择优的原则建立应急物业服务人预选库。物业服务区域出现失管弃管状态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在应急服务人预选库中随机抽取一家物业服务人,提供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应急物业服务。

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服务事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应急物业服务期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协调新物业服务人和应急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

人防车位不得以租代售

新小区应预留充换电设施安装条件

条例还对停车管理做了明确规定。条例称,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不得出售、附赠,不得以租代售。

车位、车库尚有空余的,物业服务区域内不得新辟规划以外的车位、车库。车位、车库不足,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用作停车位的,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鼓励业主与住宅小区周边单位建立停车资源共享制度。

另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新建住宅小区建设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和预留安装条件。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既有住宅小区需要增设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供电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组织引导充电运营商依法在公共区域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维护管理供全体业主使用的公用充换电设施。在固定车位建设供个人使用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供电部门应当引导业主采用市场化方式委托充换电运营商按照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维护管理模式开展供电设备改造,提供充换电设施建设维护一体化服务。

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无法满足业主需求的,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人可以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增建、改建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消防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配合业主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依法安装充换电设施,为现场勘察、线路安装、通电运行等环节提供便利条件,并加强充换电设施所在区域日常安全巡查和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维护。

共有收益可用于六大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

在共有收益管理方面,条例明确,经业主大会决定,共有收益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业主大会未对管理单位作出决定的,共有收益由物业服务人暂行管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应当且只能开立一个共有收益账户,账户开户单位是共有资金管理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共有收益账户。

共有收益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持备案回执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立共有收益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协助办理。共有收益由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开立单独账户专项存放代管的共有收益。

条例还规定,共有收益可以用于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设施设备;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第三方审核、审计、检测所需费用;开展业主公益活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事项。经业主共同决定,共有收益可以优先用于前款第一项支出。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使用共有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共有收益。

采写:南都记者 黄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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