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细则(珠海小区停车收费)
住宅小区的商业区域停车费归谁所有?是归商业部分的业主,还是归全体业主?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小区建筑红线内设立的停车场归全体业主所有,停车费归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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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商业区域
停车场归属引纠纷
A小区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该小区由高层住宅及位于部分住宅楼栋1-4楼的商业组成。A小区的住宅及商业均由中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2007年,小区开发商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将小区商业周围的停车场由22个增加至67个,并交由中某物业公司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2019年,小区业委会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中某物业公司向小区业委会返还上述停车场自投入使用之日起实际收取的停车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小区业委会的部分诉讼请求。
小区用地红线内停车场
归全体业主
中某物业公司及小区业委会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小区业委会上诉称,案涉停车场位于小区建设红线内,应全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案涉停车场的权属及收益的认定问题。
A小区商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在同一宗土地的红线范围内,案涉停车场亦在其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停车场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此,A小区原有规划22个停车位应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有,而不是属于商业部分业主共有。
小区开发商在原有广场部分绿地面积基础上新建了45个车位,因广场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在此区域内新建的车位实际影响和压缩了业主本来共有和共同管理的范围,是通过牺牲全体业主的部分共有权益换来的,改建后新增的45个车位应当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
因此,案涉停车场内的全部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相关收入减去成本后的收益属于某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其用途由业主大会决定。
二审判决中某物业公司向小区业委会支付停车收益350815.8元。
法官说法
珠海中院法官 廖世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案涉停车场虽然位于小区的商业区域部分,但与住宅部分是在同一宗土地的红线范围内,故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停车位所产生的收益,亦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来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