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断绝婆媳关系(公证处能不能断绝关系)

在电视剧中屡屡可以看到,悲愤的老父亲对所谓叛逆、不听话的子女说诸如你敢和那个女子(男子)结婚,我们就断绝关系、不认你这个不孝子女等等。在生活中,父母子女间也存在因意见不合而闹矛盾,甚至与离家出走、扬言断绝关系等等。近日,江苏就有一位985博士妈妈在辅导女儿功课的时候,直接崩溃大哭!这位博士妈妈一边哭一边委屈的说:“就几个生词,写了3个小时”“我不想做她妈妈了!”。当然这个只是辅导作业气到崩溃时的气话。

话说回来,像这类跑到公证处要求公证断绝关系,可以公证吗?

我们先来看以下这3个例子:

案例1、儿媳不孝,进入家门不到两年的时间,家里闹得鸡飞狗跳,父母不愿要这个儿媳,坚决要让儿子与儿媳离婚,可是儿子不愿意,所以父母决定与儿子断绝子女关系。

案例2、儿女闹离婚,作为父母不想子女离婚,劝子女好好过日子,扬言如果你敢离婚我就和你断绝父子关系。

案例3、女儿结婚后变了一个人,非常不孝顺,经常和父母吵架,甚至想动手打架,父母无奈、绝望中想断绝关系!

但是,父母子女关系真的可以断绝吗?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这种亲子关系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终止,也不能通过登报声明、公证或双方协议而断绝。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的事实而产生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子女一出生,父母子女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已形成。这种基于自然血亲而产生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是不可以断绝或解除的。虽然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所称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之类的事实,但这种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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