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系邻居但相处不和睦(甲乙系邻居,但相处不和睦)

甲乙双方系邻居关系,平时关系尚且和睦。但是在去年国庆期间,双方因为一点琐碎事情发生口角,引发肢体冲突,经鉴定甲的损害程度为轻微伤,住院三天,支出医疗费、住院费共计人民币8300元,乙被行政拘留十日以及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甲能向乙主张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之规定,在本案中,甲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关于医疗费计算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甲支出的医疗费、住院费共计8300元,应当提供相应的收款凭证。

关于误工费计算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该条款为计算误工费的收入基数,另甲住院三天即为误工时间,若甲提供的出院医嘱能够证明需休息调养时间,则误工时间包括住院时间+休息调养时间。

关于护理费计算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本案中,甲若能提供住院期间支出护理费的,则以实际支出为计算依据,若无法举证证明支出的护理费,则按照上述规定。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有些地方对护理费有统一的适用标准,则参照各地规定。

关于交通费计算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关于营养费计算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甲仅构成轻微伤,营养费不一定会有,但作为原告还是可以酌情主张。

甲是否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条款规定需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何谓严重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为构成轻伤以上的,按照伤残等级系数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而轻微伤的精神损害赔偿基本不予支持。笔者认为,除了根据伤残等级系数予以判断外,还应当根据事发时的具体环境条件以及被侵权人自身年龄、心里承受能力等综合予以考虑。

轻微伤与轻伤,二者仅一字之差,但在赔偿金额方面却相差很多,轻伤能够主张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构成轻伤的,侵权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轻微伤,除了能主张上述赔偿款外,侵权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而是受到拘留、罚款的行政责任。所以网上曾出现这样的段子:打人之前一定要先研究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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