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的房子跟自己家只有一墙之隔,却租给了肯德基做经营用房,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日常生活,近日,杭州的姜某将邻居莫某及肯德基公司等诉至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立即停止营业。
姜某的房子位于上城区西湖边某地块,该地块中几幢老式房屋毗邻而立,分别为1号房屋、2号房屋、3号房屋等,其中2号房屋与3号房屋共用一面墙。1、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莫某等,3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姜某等,房屋登记的用途均为住宅。
2019年4月12日,莫某等将1、2号房屋出租给了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用于经营肯德基连锁餐厅。9月份肯德基开张营业,然而开张还不到一个月,就被姜某告上了法院。
姜某认为,肯德基经营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噪声、油烟,影响了姜某及其家人的生活。要求各被告停止肯德基门店的运营,关闭肯德基的中央空调、排风系统、油烟机、冷库等。
在此之前,姜某也曾将此事投诉至城管部门。可城管部门做出的相应检测报告显示,肯德基经营过程中的噪声和油烟排放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中,法官调取了杭州市上城区城市管理局委托杭州华集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肯德基的油烟及社会生活环境噪声进行的检测报告。
两份报告分别载明:肯德基的油烟排放浓度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肯德基各测点测值亦均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限值要求。
但姜某又提出了不同意见,姜某认为,两家房屋的性质均为住宅,现在莫某等未经其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也就是说,业主要将住宅用房改变为经营用途,应当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那么,姜某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业主”呢?
法官认为,物权法的上述规定是基于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但在本案中,2号、3号房屋虽共有一面墙,但从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等来看,上述房屋并不存在共有部分,故姜某不属于“利害关系业主”。
因此,姜某要求肯德基停止营业,还是应当举证证明其生活质量等受到不利影响。而根据城管部门的检测报告,肯德基的噪音、油烟排放均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原告的生活并不会因此而遭受影响。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姜某不服,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亦维持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