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之间怎样相处道德与法治(邻里间的温暖道德与法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好邻居赛金宝”,邻里间相处应顾己及人、和睦相处、互帮互助,这才有利于养成良好的道德风尚,推进乡风文明建设。

近日,肃宁县人民法院尚村法庭就受理了一件因相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原告宋某与被告宋某某系邻居,原告与被告为东南向西北向为邻,原告居东南,被告居西北。被告在原告房屋西山墙以西2米处,靠近被告南墙头处,搭建了鸡窝一个,且在原告西山墙以西约10厘米处被告拉有南北方向铁丝篱笆,原告认为此鸡窝严重影响自己休息,并对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且被告在原告房屋西山墙以西约1.5米处栽种有法桐树一棵,以西2.6米处栽种有枣树一棵,两棵树木的部分枝叶覆盖在原告房屋之上,原告认为被告的两棵树木影响其房屋采光权,并在下雨的时候致其屋顶渗雨。被告还在原告房屋的北墙山外贴墙放置了两扇大门、三口水缸、椭圆形砖垒容器一个,内放置有沙子,上面覆盖有石棉瓦,原告认为被告的此种行为致使房屋北墙山常年处于潮湿状态,处于随时倒塌的危险。被告则认为两棵树木已经生长很多年了,不愿意去砍伐这两棵树木,且认为搭建鸡窝的地方属于自己所有,自己也有权搭建,并有权在自己的院内放置任何物品。双方争执不下,几经村委会和乡政府工作人员调解,均未成功。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排除妨碍。

本案主审法官徐庭长认为此案如果判决的话,会严重影响两家的邻里关系,并且不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为了进一步促进全社会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的法官在处理两者的关系时,在考虑原告房屋破旧以及原被告的关系基础上,综合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谐友善,坚持“以和为贵”的原则,三次下乡耐心调解,并进行了实地勘察,然而原被告矛盾激化较为严重,被告也不同意调解,本案法官便为了达到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价值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目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融入到裁判文书中。以促进邻里和谐关系为出发点,整篇判决书中无不体现着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徐庭长考虑到原告的房屋老旧,又系砖坯结构,被告在原告房屋北墙山处堆放杂物的行为,使得原告房屋在下雨后不容易通风晾干,对原告房屋存在一定的危险,故判决被告清除堆放于原告房屋北墙山下的沙子、水缸、门等物品。且被告的枣树、法桐树,距离原告房屋较近,枝叶在春夏秋三季节枝繁叶茂,影响原告房屋的采光和通风,且根部随着树木的生长,可能会深入到原告房屋底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故判决被告采伐掉原告房屋西山墙外的枣树及法桐树。被告的鸡窝建在原告南墙头外,并未建设在原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范围内,经实地勘察也并未发现原告房屋西侧有被告建设的砖围墙,故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拆除鸡窝的诉讼请求。本案法官本着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友善包容、互信互助的原则,对双方的相邻关系纠纷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针对待,以求使双方的权益受损最小。

社会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不动产上相邻的当事人之间因为这种在行使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时发生的纠纷就定性为相邻关系纠纷,而之所以发生纠纷就是因为各自对自己相邻权把握的不准确。那么何谓相邻权呢?

相邻权就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是指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比如在本案中原被告的房屋相邻,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鸡窝、挪走放在原告北墙山的搁置物品以及砍掉被告所栽种的树木等,这就是典型的相邻关系案例。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要依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通过审判执行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全社会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水平,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古语有云:“里仁为美”、“睦乃四邻”、“与人相交,一言一事皆须有益于人,便是善人”,指出人们做事要以道义为衡量原则,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有仁爱之心,同情、关爱和帮助他人,能设身处地替别人着想。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处理好邻里关系,在为人处事前多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欲惠己时先泽人,不仅于己有利,对于推进社会文明、守护遵法底线,打造社会主义新时代文明社会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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