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职业教育 陈向阳(江苏陈向阳简介)

近日,时隔26年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4月25日,“取消初中毕业后普职分流”的消息被大量转载,登上微博热搜。2天后,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澄清,新《职业教育法》意在提倡“普职协调发展”,“取消初中后的普职分流”的说法是误读。

受访专家均表示,“协调发展”实际上是让各个地方能够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普职比例。

总体来看,从近年来职教领域政策文本当中,基本上都能找到新《职业教育法》的依据,实践中总结出的问题和成果均在此次修订中得到反馈,转化为法律规范。业内人士认为,新《职业教育法》为打造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夯实了法治基础。

“取消普职分流”是误读

新《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4月27日,陈子季在新闻发布会上澄清,有媒体和专家把“普职协调发展”解读为“取消初中后的普职分流”,是一个误读。他表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都要协调发展。

“初中毕业后普职分流”政策的施行,始于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彼时,我国教育正处于“中专”培养体系,中专毕业生可享受转户口、包分配的待遇,其含金量不言而喻。步入20世纪90年代末,高校扩招,中专生红利消失,中职成为中考落榜生的归宿,也因此陷入招生困境。

随着2002年、2005年两份国务院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文件颁布,中职招生开始出现一定反弹趋势。但“差生上职校”的认知已经逐步根植在大众心中。

到了2014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将应届初中毕业生有序分流到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要按50%的比例引导应届初中毕业生向中等职业学校分流。”

实际上,各地对“普职比大体相当”政策执行力度不一。据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研究所副所长陈向阳透露,经济发达城市和偏僻地区形成了两极分化。比如,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普职比接近甚至超过7﹕3,而江苏等职教体系比较完善的地区普职比接近5﹕5。“因为这些地区职业教育的通道更加通畅,有些学生和家长有主动选择职业教育的意愿。”

记者查询2010年~2020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0年~2018年,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占比从50.94%逐年下降至41.27%,2019年开始有所回升,2020年占比42.38%。

在法律修订过程中,对普职分流的表述经历了从“分流”到“分类”,再到“协调”的调整和变化。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

2021年12月审议职教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研究取消中考后分流政策,认为这种政策规定与各地教育发展情况并不符合,并且导致“一刀切”僵化执行,特别是在职业教育发展质量和就业前景与普通教育存在较大差距的现实下,进一步引发了中小学生家长和学生的焦虑,甚至产生“中考变高考”的后果,与“双减”政策导向产生抵减效应。根据审议的意见建议,草案二审稿改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实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洪宇曾两次参与了职教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二审稿的审议工作。

“可以看出,从‘分流’到‘分类’再到‘协调’,确实整体上‘强制’的意味越来越弱。”周洪宇在接受人民政协报教育在线周刊专访时指出,不过,鉴于每个学生的情况不同,发展的需要也不一样,教育本身也具有分流分层作用,特别是职业教育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支撑作用,国家对于发展职业教育的总体考虑,相关政策仍然会继续执行,只不过执行时会更加注重符合实际,注重方式方法,注重协调发展。

浙江省现代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王亚南向记者表示,他能理解老百姓的心声都想取消普职分流,减轻义务教育“内卷”,所以消息一出才会引起这么大的热议。“社会上对于职业教育的不认同甚至歧视一直存在,政策制定也会考虑到舆论。”

陈向阳告诉记者:“首先,分流有一种贬义色彩,协调发展更多是从正面角度看待这个问题;其次,这样的表述可以为职业教育发展留足空间。”但他表示,无论怎样的表述,都不能改变一个现状:当前普通高中的条件和资源无法容纳现有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毕业生。

陈向阳举例说明,江苏省目前每年有60万名初中毕业生,而当地普通高中的容纳量只有30多万人。到2028年,初中毕业生人数将会达到102万人。陈向阳预计,江苏中等职业教育学校5~10年内“生源不愁”:“人口增长决定了即使每年政府不断建普通高中,都无法容纳全部学生。”

新《职业教育法》大体延续近年政策经验

我国第一部《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出台,距2008年首次提出并开始修订至今,已有14年。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由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分管,在法律修订中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协调的难度。

从体例上看,新《职业教育法》由此前的5章40条修改为8章69条,增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法律责任”三章,由3400余字扩展至1万余字。

近年来,在制造业产业亟须补充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背景下,国家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发展,密集出台更新职教领域的政策文件。

2019年,国务院发布了被业内称为“职教20条”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对职业教育的定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的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在新《职业教育法》中,这一定位获得法律依据。

在2021年4月的全国职业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同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作为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的配套文件,为我国职业教育明确了发展目标,并首次提到鼓励上市公司举办职业教育,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主导建立全国性、行业性职教集团。

新《职业教育法》中强调:“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并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2019年,在政策层面,职业教育就已突破本科限制。截至2021年底,教育部共批复32所本科层次职业学校。2021年1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意见》,职业教育本科纳入学士学位体系。

新《职业教育法》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王亚南告诉记者:“新《职业教育法》从法律上打破职业教育天花板,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上允许职业教育办本科,甚至未来研究生层次都可以办。”

“新《职业教育法》很有时代性,基本上延续了近年来的政策经验。”陈向阳表示。

关于新《职业教育法》为什么在这一时间点出台,陈向阳认为,可能是因为经过全国职业教育大会和国务院此前几个重要文件的出台,未来在职业教育当中的方向性问题已经比较明确。

“国家已有政策、已有的成功实践经验,包括对已有核心问题的关注,基本上在新《职业教育法》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应该说很有价值。如此一来,未来职业教育在制定具体政策和具体执行层面就都有法可依了。”陈向阳说。

不过,一部法律从推出到真正落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并不是说5月1日新《职业教育法》实施后一下子能够见到立竿见影的成效,各方面都需要协调配合。”陈向阳提到,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职教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国家会通过类似的举措,让法律真正传导至“末梢神经”;再比如,真正想促进企业的主体作用发挥,还需深入研究操作机制,未来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

王亚南认为,在法律以外,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体现在三个方面,核心是学生职业能力发展,实现学生职业能力发展的主阵地是课堂教学,而实现课堂教学的重心依托于国家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

他表示,当前,国家层面的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体系、学生的能力测评制度,以及外部的学生质量监督体系都有待建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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